不按规定辞职 易留纠纷尾巴
提前辞职离开,是否应该退还公司预付的年终提成?4月8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提成约定引发的劳资纠纷案件,最终,当事人阿丽退还3000元提成给原公司。
阿丽在柳州市一家仪器公司任销售经理,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为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仪器公司制定了销售工作计酬办法,明确了销售人员酬劳的计算方法为:底薪+月奖金+年奖提成计酬,并规定每月预发年奖500元。2012年2月,阿丽因个人原因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强行离职,赔偿公司损失,退回已发放的预发提成”为由,要求其返还预支的提成,双方协商不成。随后,仪器公司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了仪器公司申请。该公司不服裁决,于2013年1月17日向柳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对销售提成是否计入工资总额内,双方展开激烈辩论。阿丽称,预发提成是原告承诺给被告的固定工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该公司的承诺仅是口头承诺,阿丽无法提供书面材料。而仪器公司则向法庭提交了该公司的《销售工作计酬办法》,认为每月发给阿丽的500元是预支年奖,属于暂借性质,不属于阿丽当月的固定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阿丽女士和仪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另外,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可以自主协商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仪器公司规定的提成制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阿丽的工资范围中不含预发提成,阿丽自行提前解除合同,应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退回已发放的预发年终提成。最终,法院综合各方事实,一审判决阿丽返还仪器公司预支年奖共计3000多元。2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欧凌
主审法官:虽然提成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作为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被越来越多的公司和求职者所接受,因提成产生的纠纷也呈不断上升的态势。针对此类现象,法官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也务必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各种提成的性质,以及提成的依据、名目、比例、取得方式和计算方法等,都要有明确的约定。而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口头承诺事项要通过书面形式确定下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缺乏证据,无法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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