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阿丽和阿壮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次年登记结婚,育有一男孩。由于感情不和,二人于2012年打起离婚官司。阿壮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2个月后付清房贷,阿丽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该房产,遂将阿壮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产,并争取儿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争房夺子
自从儿子出生后,32岁的阿丽和38岁的阿壮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起开始聚少离多,阿丽认为两人感情破裂提出离婚。两人在房产分割上出现分歧。原来,阿壮在2005年结婚前购买一套总价28万元的房子,并支付12万元首付款,按揭贷款16万元,一直供房到2006年12月。之后,阿壮向其姐姐借了12万元把房贷提前还清。阿壮认为这套房子阿丽未出一分钱,属于自己婚前个人财产,阿丽却认为婚后偿还的房贷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的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分割房产,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法庭上,两人为房子婚后增值部分的归属和小孩抚养权等方面发生分歧。阿丽要求分割房子婚后增值部分的钱,小孩归自己抚养,阿壮每个月付抚养费。此外,阿丽称,自己为家庭辞去高薪工作,离婚后要重新找工作,要求阿壮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
阿壮称,房子的首付和贷款都是由自己偿还的,按揭贷款15年,为提前还清贷款,他向姐姐借了12万元,这笔钱属于他的个人债务,而且借款也由他自己偿还,目前已偿还5万元并出示了借条和汇款单等相关证据。
法庭查实,以双方的收入不可能在婚后短短两个月内即将10多万元的贷款还清,阿丽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偿还贷款的具体来源,因此阿壮提供证据证明该贷款是向其姐借款还清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判房屋归阿壮个人所有。考虑孩子尚年幼,且长期跟着母亲生活,判决小孩由阿丽抚养,阿壮支付抚养费。由于离婚后阿丽将暂无固定住所,本着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一审法院酌情确定阿壮向阿丽支付5000元困难帮助金。
二审儿子判归男方
阿丽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阿丽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坚持分割房屋婚后还贷的增值部分。由于自己没有抚养能力,希望孩子由父亲抚养,阿壮支付自己离婚困难帮助金3万元。
法院审理后,驳回阿丽要求分割房屋婚后还贷的增值部分的诉求。
二审中,阿壮同意小孩归自己抚养,阿丽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小孩年满18岁时止。至于阿丽要求阿壮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没有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仍支持一审法院确定5000元离婚困难帮助金。
3月26日,据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法院在承办婚姻家庭的纠纷案件时,除了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况。本案中,阿壮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这一部分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部分房贷虽然是婚后2个月后还清,但由于时间较短,房屋增值的部分可以忽略不计。在阿丽未能提供还贷资金来源,阿壮却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还款来源系其借款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房屋为阿壮婚前财产,借款为阿壮个人债务合理合法。倘若两人在婚后较长的时间内还清贷款,那么房屋增值部分则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2(文中人名为化名)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兰钰烨 傅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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