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阿萍(化名)经同事介
绍,认识了柳州市一所中学的教
师阿联(化名),并于第二年
结婚。婚前阿萍单位分了一套位于跃进路的房子给她居住,承租合同上写的也是她的姓名,她每个月只要交纳非常少的房屋租金即可。所以结婚后,他们没买新房,就住在这套公房里。
可从去年开始,阿萍和丈夫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还发展到了肢体冲突!两人的感情彻底破裂,打算离婚。但在房屋归属问题上有分歧—— —阿萍说,既然是婚前单位分给我住的房子,理应属于我的婚前财产,房子应归我继续使 用。阿联却说,如果不是因为有这套公房住,我们早就买房了,也不至于他离婚后无家可归。
他也提出要求继续使用该房。
阿萍想问:这套房该归谁用?如果协商不成,走司法程序,法院会把这套公房判给她住吗?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
律师答复:根据《婚姻法》规
定可判定,房子是单位在阿萍 和阿联婚前租给阿萍住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阿联不能要求分割。单位廉租房是单位给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让职工能在每月交纳很少租金的情况下,获得良好的居住条件。但房子的产权并不属于承租人所有。阿萍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存在,因而仍能按照原先的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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