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秦付林罗文宇晚报讯2010年柳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透露,去年以来,柳州市立非法集资案件5起,涉案金额共9533万余元,案件造成群众损失7200余万元,受损群众664人。
据介绍,目前发现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现状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以企业经营周转资金困难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做引诱,向社会公众实施借款应急类集资。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有自己的经营实体,但在实际经营中,往往因经营不善或利用公司资金参与赌博等因素造成公司严重亏空,在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做引诱,骗取群众的集资款,直至无法继续支撑则弃公司逃逸。2009年4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 侦查覃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5年5月开始,覃某以柳州××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紧张,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以月息1.%-4%不等,逐月发放利息的方式,大量向社会群众借款。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借款的方式,向谭某 、王某等33余名不特定社会人员收取资金达1730万余元,另未到公安机关报案而直接到法院起诉覃某的人员有20余人,起诉总金额约2000万元。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覃某本人卷款逃逸。
二是以购买公司理财产品名义实施资金运作类集资。今年4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韦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韦某 、宋某 、马某等人自2009年11月至今年4月期间,先后以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名义,以“订单—消费—返利”的商务模式,按该公司宣称的投资返利模式,投资者以一年为期每个月均投入固定金
额的资金(分别为2000元 、
3000或5000元),在第二个月投资后,就开始得到公司的高额回报,从第五个月至年底,投资者不用投资就可得到公司内部消费券和股利分红,因为公司的股利分红已远远大于投资金,并且投资者还可以在公司的账户上有余额,投资回报十分诱人,先后吸收了368名公众存款278.6万元,韦某等人则将全部存款转入了位于南宁的公司总部。
三是以进行民间放贷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回报作引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实施借款集资。2009年3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3年5、6月份开始,某公司总经理梁某以1.3%至2%不等,逐月发 放利息的方式,以××公司名义大量向社会群众借款,并以2%至2.5%的月利息将吸收所得的资金以该公司员工韦某等人的名义用于放贷,赚取利息差为公司牟利,由于放贷 、外借资金大量收不回,从2007年开始,该公司资金链断裂,梁某经营的柳州市××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已无力继续经营该公司的情况下,继续以公司名义向社会群众借款,并将非法吸收所得资金用于填补需要支付的借款利息及公司日常开支,直至2009年2月该公司因被追债及无力偿还债务被迫关门歇业,至被公安机关查处为止,本案涉案群众170余人,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有2800余万元本金未退还群众。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投资理财应谨慎,切勿受高额利息回报引诱,落入非法集资圈套,以免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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