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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了婚也不能随意更改孩子姓名

来源:柳州晚报 2010-07-26 08:29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供职于柳州市一家建筑单位的阿华经人介绍,认识了纺织女工阿柳。两人年纪都不小了,同年底便结了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小贞。因为阿华行为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贞随阿柳生活,阿华在每月支付抚养费时,可以看望小贞一次。离婚后,阿柳对阿华仍有成见,便常以种种借口为由,阻止阿华看望小贞,甚至于去年末,在未告知阿华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小贞的姓名。

阿华知道后很气愤,因为他认为,在夫妻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应由父母双方协商行使。

所以,他强烈要求前妻恢复女儿的原姓名。

阿柳则认为,“女儿现在是随我生活,她的监护权在我手里,我想更改她的姓名,无需征得你同意。”阿华想问,阿柳到底有没有权利独自更改女儿的姓名?

【律师说法】广西华尚律

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阿柳无权独自更改女儿的姓名。对于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单独更改子女的姓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离婚后,没有同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并没有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而监护又包含有对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监督和保护。

阿柳独自更改女儿的姓名,侵犯了阿华的监护权。另外,依照我国习俗,孩子姓名通常是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确 定的,或者至少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一方单独更改子女姓名,有可能会影响到子女与

另一方的关系,也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精神。

【法理出处】:《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

母双方的子女。”《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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