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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申请经济适用房?

来源:柳州晚报 2010-06-08 09:38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一起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案件在北京市住建委与公安部门的联合调查中浮出水面,3名购房者利用中介公司伪造的证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被追回。从事违法中介活动的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总经理被拘留,公安部门正在对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6月1日开始,柳州市多管齐下清理整顿经适房,对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适房的立即责令退还,这一消息在新闻媒体见报后,引起了市民的极大关注。那么什么人才能申请购买经适房呢?记者从市房改办了解到,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或具有市辖六县非农业户口进城经商 、务工人员。

二是属中低收入家庭(指家

庭年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6倍以下的);三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下或房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

申请人属单身者年龄须

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

岁);属离异者须离异两年以

上(含两年),且符合前述(一) 、(二) 、(三)项条件

的,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在本市市区内仅有一套住房被拆迁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每户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不准上市出 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

上30000元以下罚款。《办

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

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

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罚款。(林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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