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峡(化名)系柳州市某运输公司的员工。今年3月3日下午下班后,他驾驶轿车去鹿寨县寨沙镇未婚妻家中为其未来的岳母过生日,在路上与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阿峡受伤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阿峡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阿峡出院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于4月1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阿峡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阿峡下班后在去未婚妻家准备为未来的岳母过生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确属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但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合理的路线的规定,因此阿峡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法理出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李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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