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优
禁渔期间,鹿寨县一名男子在当地河道电鱼,被渔政、公安执法人员抓了现行。7月16日,鹿寨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其取保候审。据悉,这是鹿寨县因非法电鱼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立即引发社会关注(详见23日晚报07版相关报道),这一警钟敲得好。
非法电鱼是我国《渔业法》明确禁止的破坏渔业资源行为之一。我区此前发布“广西史上最严禁渔令”,规定从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广西内陆水域全境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6月6日晚,上述陈某在非法电鱼时被查获,他表示“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诚然,在一些偏远农村地区,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时常发生,有的人甚至认为“见怪不怪”。且在过去的实践中,这些违法行为大多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只在少数情节严重情况下才治罪。综合来看,陈某非法电鱼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构成“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等严重情节,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接受法律惩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更关系到国计民生。近年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生态和环境保护,从顶层制度设计到法律法规出台,都凸显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在我们山清水秀的柳州,江河水系发达,孕育了丰富多样的水产品资源,非法捕捞行为将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和威胁,必须加以严厉打击。因此作为鹿寨“电鱼被追刑责”的首案,不仅有强烈的教育警示作用,还为重塑生态价值取向提供鲜活案例。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不少城市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为此提供了有益借鉴。据《钱江晚报》报道,今年4月8日禁渔期间,黄某在萧山靖江街道清水湾附近水域电鱼被抓,其去年也曾电鱼,“两次加起来也不过弄了1斤泥鳅”,却没想到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黄某承担了刑事责任,还购买25万余尾50公斤的鱼苗在河道补偿放流,作为履行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渔业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这种做法在杭州算首例,让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有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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