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一张卖房证明竟被收取万元“业务费”》后续
今报柳州讯(记者黄远来)7月17日,鹿寨县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定鹿寨力生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生公司”)给单位原职工韦先生开卖房证明收取万元“业务费”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力生公司退还。
2016年12月26日,韦先生将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力生尚城小区内的一套房改房,出售给一名姓廖的买家,并签订买卖房屋协定。在韦与廖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房产管理部门要求韦出具原单位允许买卖该房屋的证明。韦找到力生公司法人丁先生,丁提出要收取1万元的证明费。韦为了履行与廖的合同约定,不因此造成违约责任,被迫将1万元交给力生公司,力生公司向韦出具一份业务费收款收据。韦认为,力生公司收取了1万元证明费,属于乱收费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为此他多次要求力生公司返还相关费用,但遭到拒绝(详见今报4月27日6版相关报道)。
韦无奈之下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力生公司退回相关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先生和力生公司于2002年8月4日签订了鹿寨县房改房买卖契约,将房屋出售给了韦,韦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取得了完全产权。2016年12月26日,韦将房屋转售给廖先生,符合房改房上市的有关规定。房产管理部门要求韦先生出具原单位允许买卖房屋的证明,并不是授权原单位收费,力生公司不能以职工享受了单位的福利而要求补偿。力生公司收取韦先生的一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判决力生公司返还韦先生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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