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应当于2013年5月31日前申请办理2012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但仍有部分个体工商户未在2013年5月31日前向本局提交验照材料,也未在本局责令改正的限期内申请验照,也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上述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详见鹿寨县工商局及各工商所公告栏。
地址:鹿寨县鹿寨镇西闸塘路51号
特此公告。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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