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凡2012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我局申报2012年度年检。截至2013年6月30日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申报,亦未向我局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申请。请尚未申报年检的企业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到我局申报并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仍未申报年检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鹿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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