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 通讯员尹嘉嘉)4岁男童在幼儿园里的游乐设施上玩耍时,不慎摔伤。幼儿园负责人认为:教师已尽到管理监护责任,游乐设施经检验符合安全标准,所以园方对孩子摔伤一事,不负有责任。然而,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并不这样认为。不久前,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鹿寨县法院的一审原判,判决幼儿园向受伤男童小鹏及其家人赔偿各项损失4.4万多元。
被告幼儿园是经鹿寨县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从事全日制学前教育。男孩小鹏2007年6月出生,2010年8月,父母把他送到了被告幼儿园就读。2011年6月20日上午10时许,小鹏和小伙伴们在老师的组织下,在幼儿园里的淘气堡游乐设施内做游戏。小鹏在玩滑梯时不慎坠落,导致左手受伤。小鹏的妈妈闻讯赶来,和老师一起把小鹏就近送到雒容中心卫生院诊治。经医生诊断,小鹏的左臂肱骨远端皮质骨折,受伤处还打上了厚厚的石膏。那年6月到9月的将近3个月里,父母带着小鹏分别7次到雒容中心卫生院、两次到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伤势,花了不少的医药费。随后,小鹏的家长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遭到园方的拒绝。于是,小鹏的家长将幼儿园诉至鹿寨县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幼儿园方辩称: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幼儿园采取了充分的防备措施,当班老师也已尽到管护责任,游乐设施经权威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该游乐设施的所有组成部分都符合幼儿正常的认知能力和体能运动,幼儿园对该设施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作了处理及防备,小鹏在游戏中不慎摔伤属意外事件,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幼儿园内的淘气堡游乐设施,经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确实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去年2月14日,小鹏的家长委托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孩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同月21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小鹏因本次事故损伤左上肢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受理本案后,幼儿园方申请对小鹏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去年7月19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小鹏的伤残已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鹿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年仅4岁的小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园方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幼儿园对园中的幼儿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但幼儿园教师在组织小鹏和其他孩子一起做游戏的过程中,没有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小鹏身体受伤。幼儿园采取的简单安全措施,不足以防止致小鹏身体受伤的事故发生,故被告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上述理由,去年9月19日,鹿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给小鹏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4万余元。被告幼儿园不服该判决结果,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久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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