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10月9日,柳州市柳江区检察院召开潘某武涉嫌合同诈骗罪拟作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并邀请新闻媒体旁听。
花巨款购买“原始股”被骗
犯罪嫌疑人潘某武与被害人梁女士系广西供销学校同学。2014年底,潘某武称,他在广西富满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广西富满地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集团公司正准备改制上市,他可转让其在公司拟上市原始股800万元给梁女士。2014年至2015年期间,潘某武分别与梁女士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潘某武在农业公司和广西富满地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所持股份。梁女士先后转给潘某武800万元。
后来,梁女士发现潘某武转让所谓持上市原始股份并不真实,于是找潘某武交涉。潘某武退还给梁女士大部分款项,但至今仍有200多万元未退。2019年底,梁女士向柳江区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潘某武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之后,公安机关和柳江区检察机关,先后予以犯罪嫌疑人潘某武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经公安及检察机关查实,潘某武并非农业公司股东,而农产品公司查无此企业,且集团公司至今没有改制上市,潘某武在集团公司也没有持股。
各方充分发表意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周维治介绍,从本案的资金流向来看,犯罪嫌疑人潘某武拿到梁女士的钱后,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以及投资,而不是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也没有挥霍、逃匿等行为。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武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受害人梁女士及代理律师均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决定,称潘某武虽然未将梁女士购买股份资金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但只要其用途与协议约定不符,就具有虚构事实、非法占用受害人资金的主观故意,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对潘尚武涉嫌合同诈骗罪案提起公诉。
听证会上,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均发表了的意见,均支持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接下来,听证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就案件事实对当事人进行了提问,并作出了独立的评议意见称:犯罪嫌疑人潘某武虚构事实是存在的。但根据检察机关查实,800万元用途并没有涉及违法犯罪,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占有受害人的资金,应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决定。
最后,听证会主持人、柳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杉宣布,本案将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充分考虑听证员及当事人及各方意见后,再作出最终决定。
能听证尽听证
据柳江区检察院负责人介绍,本次听证会贯彻落实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听证、尽听证”的精神,进一步增强了案件办理的公正度、透明度,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也是该院首次邀请律师作为听证人员参与,由律师对案件争议焦点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充分保障听证会的质量、效率、效果,让每一个公民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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