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按原来承租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上,原在柳州市柳江区地方税务局承租房屋并且已向原柳州市柳江区地方税务局缴存了租赁房屋押金的承租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原房屋租赁合同及其押金缴纳收据或其他凭证、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到我局南大街办公区(即原柳州市柳江区地方税务局办公楼)五楼财务股办理房屋租赁押金的退还及领取手续,逾期不来办理者后果自负,我局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该押金。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72-7211211、0772-7223270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江区税务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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