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今报通讯员李东霞
有些人以为持枪用于打鸟或看护耕牛等牲畜,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便心存侥幸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触碰法律底线,威胁他人生命安全,危害社会治安,但最终还是落入法网,后悔不及。
案情回顾:
2007年,陈某某为看护耕牛等牲畜,在柳州市太平西街购置了钢管等零件,组装制造出一支自制火药枪,并长期保存在自己家中。另外,在2010年,其弟在外出打工前,将一支自制火药枪交给陈某某,让陈某某交给相关部门处理。但陈某某并未将该枪上缴,而是长期保存在自己的家中。
2018年7月3日,柳江区检察院依法以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柳江区法院提起诉讼。7月25日,陈某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柳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在法律上即视为枪支。一旦非法制造、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已涉嫌构成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罪,将受到刑事制裁。在这里友情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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