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 通讯员李斌)来自柳江县的打工仔刘某本在柳州市一家电梯安装公司工作,在遭遇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否认劳动关系后,他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刘某将电梯安装公司告到法院,追索工资和经济补偿。近日,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要向刘某支付工资、各项经济补偿款共计1.95万元。
法律援助帮打工仔维权
2011年4月1日,刘某与柳州市某电梯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公司为刘某购买了养老保险,但未购买失业保险。合同约定,刘某的工作是外出进行电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承包工资。自2012年5月4日起,刘某受公司指派,在两个项目中负责电梯安装。完工后,他与维修人员罗某从公司共领到了4.4万元的工资。
去年1月至3月,刘某均未接到公司安排外出安装电梯的任务,亦未领取工资。去年4月1日,公司向所属各部门发出《通知》称:刘某等员工长期旷工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刘某等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等损失。
刘某是家中的顶梁柱,失业后家庭很快陷入窘境。经好心人指点,他来到鱼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为他开通了“绿色通道”,并指派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义勇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王义勇收集核实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部门采纳了王义勇的代理意见,裁决公司支付给刘某停工工资及生活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23183.71元。
双方法庭交锋各持己见
电梯安装公司不服裁决,向鱼峰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司与刘某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公司是否需向刘某支付去年1月至3月的工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公司坚持诉称:公司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刘某从事承包电梯安装项目,完工后领取承包费,双方形成的只是劳务关系;另外,刘某长期旷工,并于2012年12月中旬自动离职,因此公司不需向他支付去年1月至3月工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刘某除安装电梯外,其他时间均可自行安排,不受公司考勤管理,因此公司不应向刘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王义勇律师却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代理意见,他认为:刘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并实际履行。虽然刘某工作时间不固定,不需接受公司考勤管理,但根据公司去年4月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仍然按规章制度对刘某进行约束管理,故公司与刘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而不是劳务关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一审判决打工仔获补偿
王义勇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广西还有相关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从去年1月至3月均处于停工状态,公司主张刘某系自动离职,却又拿不出证据证实,故公司应当支付刘某上述期间的停工工资、生活费。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因终止了与刘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已安排刘某带薪年休假,故公司应向刘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7月10日,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2011年4月1日至去年3月31日,案件中的电梯安装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去年1月至3月停工工资及生活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19564.66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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