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江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韦玉君)为了能让儿子顺利被大学录取,柳江县的韦某委托覃某疏通关系,并给了覃2.5万元。之后,因儿子未能进入想进的学校,韦某将覃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钱款。8月20日,柳江县法院对这起民事委托合同纠纷宣判,判决覃某归还韦某1.5万元。
2012年10月30日,韦某为了让儿子能在2013年高考后就读广西某大学,就委托覃某去疏通关系。为此,韦某给覃某2.5万元用于疏通关系,覃出具了收条,并承诺若录取不了便退还全款。
2013年高考后,儿子并没有被广西某大学录取,韦某遂要求覃某返还所收费用。而覃某仅返还1万元,余下钱款,经韦某多次催还,他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无奈之下,韦某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为了儿子能够就读大学,委托覃某去疏通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但本案中,有收条为据,覃某也承认收了韦某2.5万元,之后的确返还1万元,韦某要求返还1.5万元,合法有据,遂作出上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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