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故事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韦玉君 陈超)表面上是两方合伙经营石灰窑产生矛盾,实际上却是因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7月16日,柳江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分析法理,解释其中利弊,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市民刘某与叶某在2007年签订协议,计划在柳江县建一座石灰窑,共同投资经营石灰产销,协议约定叶某出资64.5万元,刘某出资50万元。由叶某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刘某不参与也不干涉经营,叶某按月付给刘某承包金。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定分别于2007年6月22日、8月31日,分两次向叶某汇款共计50万元。但是当企业投入生产后,由于原材料、人工等成本费用增加的原因,企业亏损严重。刘某多次因承包金分红还款金额和方式找到叶某协商,后双方又签订两份补充协议,更改还款数额和方式,但叶某均未能履行。于是,刘某诉至柳江法院,要求叶某支付其68万元和诉讼费。
庭审中,就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的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释法明理:法律规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某只有出资义务,没有参与合伙的经营,不承担亏损,这不符合合伙的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刘某确实出了钱,因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双方的关系实则为借贷关系,叶某对于刘某的出资负有返还的义务。经法官悉心解释,双方认识到其所订协议为借贷关系,刘某自愿将其诉求返还的金额降低至30万元。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叶某按每月分期方式归还刘某30万元,石灰窑归叶某所有,经营石灰窑的债权债务由叶某独自承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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