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江讯(通讯员周弦 记者何书俊)日前,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吴某诉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作为起诉人的吴某却因为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生活,被判决给予覃某精神损害赔偿。
吴某称,他与覃某交往不久就急于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和导致感情恶化,从2010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间的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此,他要求离婚。而覃某则回应称,吴某较花心,双方未生育小孩的原因还没有搞清楚,吴某就嫌弃覃某。吴某在今年年初认识一女子后,就抛弃了覃,与该女子同居生活并定了亲。覃某认为,如果吴某要离婚,她可以成全,但要求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费。
柳江法院审理查明,吴某与覃某是自由恋爱认识交往,并曾同居生活。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但时常为家庭经济问题有争吵。婚后覃某曾怀孕,但因双方对生育小孩之事协商不一致,以及覃某私下吃堕胎药等原因,导致数次流产。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后,吴某即外出广东打工,造成双方分居生活。2013年3月至5月期间,双方曾数次协商离婚未果。2013年8月份,覃某与朋友曾两次在吴某家就吴某带其他女人回家同居之事,与其家人及该女子协商解决无果,并对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
法院认为,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因覃某数次流产之事发生矛盾,导致两人分居生活已超过三年时间,夫妻关系早已有名无实。吴某因与其他异性同居加剧双方矛盾时,未能及时化解,是造成离婚的主要原因。吴某有外遇的行为显而易见是双方感情破裂的导火索。因吴某不忠实于婚姻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也势必给覃某造成感情上极大的伤害,所以对覃某要求吴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吴某赔偿给覃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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