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交通事故
◎典型案例
2月17日00时30分,雷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融水县融水镇由水东村往融水镇方向行驶至水东大桥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粟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及覃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粟某、覃某受伤,粟某经送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月17日14时35分,陈某驾驶桂C7967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柳江县国道322线由大塘往柳州方向行驶至573km+960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罗某驾驶桂G96C1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于18日上午被交警查获。
2月17日22时00分,葛某驾驶桂B1B397号小型轿车,在柳北区柳长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北环高速入口附近路段时,与行人无名氏(男,年龄待查)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目前此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月18日21时50分,韦某驾驶桂B0M51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鹿寨县603县道由鹿寨往中渡方向行驶至1km+500m路段时,与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行人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韦某驾车逃离现场,目前此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上述四起典型案例,共造成四人死亡。经初查事故原因分别为无证驾驶、违反警告标线指示及在无信号道路不避让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而在众多不良驾驶行为中机动车不避让行人是一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交警提示:行人作为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在道路上行走时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安全,应当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应尽量靠右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机动车驾驶人也要注意避让行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将被处以罚款150元,同时记3分的处罚。吴漩漩 莫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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