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谢永辉 通讯员韦国恩 李东)柳城县一包工头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案件被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柳城县公安局经审查,于1月26日正式立案侦查。这也是柳州市首例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人社部门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
1月15日下午5时许,20多名农民工来到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承建柳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专科门诊及业务培训综合楼项目工程的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他们的工资。接到投诉后,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当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
经查实,该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项目系由某建筑公司承建,后违法分包给胡军鼐(柳江县百朋镇人)等包工头,且未按规定造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上,而是直接转到胡的个人账户上。工程完结,工人们找胡结算工资时,发现对方已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经核算,胡共拖欠28名农民工的工资35.8万多元,被拖欠工资的多名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柳城县人社局依法向建筑公司及包工头胡某等人下达了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建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代为垫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款,但胡仍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且一直没有露面。
去年7月,广西高院明确广西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标准为:1.拖欠1人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2.拖欠10人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根据这一标准,胡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月23日,柳城县人社局以该案涉及人员多、欠薪数额较大、当事人有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等,决定将其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柳城县公安局立案。1月26日,柳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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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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