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柳江县一男子无证驾车,凌晨经过一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施工路段时,发生车祸不幸殒命,家属与施工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12月12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施工方承担40%的责任。
遭遇车祸殒命
2010年7月17日凌晨4时30分,李某驾驶装载机,沿柳江县穿山镇八一锰矿行驶至凤凰至覃塘二级路(柳州来宾段)柳江县穿山镇柳锰矿区施工路段时,装载机驶出路面,侧面翻倒跌下右方已开挖平坦道路的施工路段,致车辆严重损坏,李某被翻倒的装载机挤压身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调查发现,该路段为村路,路面宽8.5米,为东西走向,往东为穿山镇方向,往西为柳锰矿区,路段为坡状,无标志、标线,路段一半路面已开挖成平坦道路(未通车),与李某翻车地点的路面形成高低落差2.75米,而施工方广州某工程公司在该路段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范措施,全路段夜间无照明设施。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装载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李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施工方付给死者家属1.3万元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死者家属多次向施工方追索无果,遂于2013年9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施工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万余元。经法院传票传唤,施工方未提出答辩,也没有出庭参加诉讼。11月27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施工方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施工方在柳江县柳锰矿区路段施工时,因未在施工路段与事发路段之间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范措施,全路段夜间无照明设施,致使李某驾驶装载机由此通行时车身翻倒坠落,最终致其殒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某在事发地路面宽8.5米的道路上行驶而发生事故,主因系其无驾驶资格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且自身无视安全而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在此事故中其存在主要过错责任,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60%的民事责任。
经审核,法院认定施工方应赔偿死者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为6.9万元,减去施工方已支付给死者家属的1.3元,施工方还应赔偿5.6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1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陈超 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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