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江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卢献楼)途经一栋居民楼,却被楼上掉下的一枚铁钻头砸中头部致伤残。12月16日,柳江县法院宣判一起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谢某、黄某赔偿给原告覃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20万余元。
去年12月31日,谢某、黄某(系夫妻)在家中做清洁卫生。下午5时许,覃某经过谢某家时,被楼上掉下的一根长10多厘米、直径约2厘米的铁制钻头击中头部,鲜血直流。事后,到谢某家做客的肖某见覃某倒在血泊中,当即开车将其送到医院。
经鉴定,覃某头部受伤构成“七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五级。后来,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覃某一家遂将谢某夫妻诉至法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谢某、黄某赔偿覃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20万余元。
法官提醒,公民在建筑物上施工时要注意安全,同时注意建筑物上年久失修容易倒塌、脱落、坠落的物件,以免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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