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王在柳江县拉堡镇看中医,诊治自己的血小板疾病,结果服药后昏迷住院。由于中医刘某是根据小王在柳江县某医院做出的血液检验结果开药方,小王认为医院的检验行为存在过错,遂起诉柳江县某医院和刘某。8月1日,小王与医院达成和解,医院同意赔偿其损失1.5万元。
现年23岁的小王从小就患有血小板量偏少的病症,后被柳州市人民医院确诊为特发性血小板减小性紫癜,一直靠吃口服药缓解病情。
2011年4月29日,小王到柳州市人民医院做了血常规检查,检验报告单上的血小板数值为10^9/L含62(正常值应为10^9/L含100~300)。5月10日起,小王开始吃柳江县拉堡镇上的中医刘某为其配制的中药。连续服药一段时间后,2011年5月23日,小王就近到柳江县某医院做血常规检查,检查结果血小板值为10^9/L含439,已超过正常范围。小王和家人都认为刘某开具的中药对小王的病情有明显疗效,随后,小王开始服用刘某开的降低血小板的中药。
2011年5月28日上午,小王在服药后感觉极度不舒服并晕倒,家人将其送往柳州市人民医院抢救。随后,小王因病情需要多次转院,前后住院126天,花了10多万元医疗费。
出院后,小王再次在柳州市人民医院进行血常规检查,发现血小板值仅为10^9/L含16,与之前在柳江某医院的检验结果差距很大。于是,家人带小王到柳江县某医院反映情况,并用该院住院部及门诊部两台设备同时进行血常规检查。结果同一个人同一时间抽的血,门诊部的设备检查结果血小板值为10^9/L含421,而住院部的检查结果血小板值则为10^9/L含16。
小王和家人认为柳江县某医院的门诊检查错误导致刘某做出错误治疗,遂于2012年8月31日将刘某与柳江县某医院诉至柳江县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10万元。在诉讼期间,刘某病故,小王申请撤回对刘的起诉。
案件审理期间,柳江县某医院申请司法鉴定。今年5月6日,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确认柳江县某医院在为小王进行血常规检验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小王特发性血小板减小性紫癜与医院化验数值错误无因果关系。根据鉴定结果,小王减少了请求赔偿的数额。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柳江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小王损失1.5万元。2
今报记者何书俊 实习生易芳 通讯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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