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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前年曝光的三宗“黑食品”案当事人被追究刑责柳江县三黑作坊老板领刑

来源:南国今报 2013-07-13 10:53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柳江县法院向本报通报:南国今报2011年最先曝光的该县3起食品安全案,3名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当事人被刑事立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现三起案件已结案,三被告人均被该法院认定有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伪造QS标志粉中添“料” 黑作坊女老板领刑一年

案件回顾

柳江县土博镇一家名为“海丁米粉经营部”的门店,被许可经营的是零售米粉,却生产起米粉来,还打着子虚乌有的“柳江县兴龙米粉厂”牌子,在米粉袋上贴伪造的QS标志及编号。较真消费者亲扑黑作坊掌握第一手情况后,向本报作了反映。

2011年8月23日,记者前往柳江县土博镇调查发现,这家黑作坊居然设在土博镇土博村村委院内,随即向柳江县质监部门进行了通报。柳江县质监部门闻讯,对这家作坊进行了检查,作坊负责人韦海丁也承认,她将工业硫磺用于熏干米粉,以达到增白效果;石蜡主要用于熏硫磺时助燃。

柳江县质监局经对其生产的干米粉抽样检验,最后确认韦海丁生产的干米粉原料玉米粉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遂依法被移送柳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报2011年8月26日、10月19日曾报道)

案件处理

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该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柳江县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海丁在生产的干米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于2012年5月4日向柳江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海丁违反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法规,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玉米粉(干米粉原料),并以石蜡和工业硫磺混合燃烧熏蒸玉米粉的方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韦海丁能如实供述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认定被告人韦海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质监部门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成品玉米粉560公斤,以及非食品原料面粉增白剂1公斤、工业硫磺26公斤、石蜡1公斤,均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被质监部门扣押的用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半成品玉米粉500公斤,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韦海丁没有上诉,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腐竹添加“吊白块”

两作坊老板分别获刑

案件回顾

2011年9月中旬,本报接到群众举报称,柳江县拉堡镇基隆村龙团、波庙两村屯,有多家加工腐竹及粉丝的无证黑作坊,且其中一些黑心作坊老板,还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记者通过暗访后,证实群众反映属实,遂将情况向柳江县政府进行了通报。

同年9月23日,柳江县政府率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组成检查组,突击查处了位于两个村屯的粉丝及腐竹加工黑作坊,发现这些食品黑作坊均未取得行政许可手续,并查扣了非法生产的食品一批。

检查行动中,柳江县质监局重点对方显松和韦尚牡的腐竹作坊进行了检查,发现两作坊生产的腐竹可疑,遂将方作坊内的2100公斤黄豆、125公斤腐竹和韦尚未销售的20公斤腐竹一并扣押,并将两作坊的腐竹抽样送检。结果证实,两人生产的腐竹中,均添加了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均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质监部门将该案移交柳江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柳江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报2011年9月24日、10月18日曾报道)

案件处理

检察机关认为:方显松和韦尚牡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从2011年8月开始,在柳江县拉堡镇基隆村龙团屯,租用场地搭建简易厂房,自行加工、生产食用腐竹,并在腐竹中添加甲醛次硫酸氢钠,然后销售到柳州市五里卡农贸批发市场,两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机关分别于2012年4月7日和5月4日向柳江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尚牡和方显松违反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法规,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腐竹,并掺入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柳江县法院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韦尚牡和方显松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韦尚牡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方显松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被质监部门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腐竹145公斤,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扣押原料黄豆2100公斤,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2

今报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吴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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