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江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陈超 蓝毅)在柳江县经营水果生意的张某与货车车主蓝某约定将23吨水果运输至云南省瑞丽市,然而,货车在途中遭遇车祸翻车坠崖,造成损失。张某一直诉状将货车车主及货车所挂靠的柳州市某运输公司告上法院。6月25日,柳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蓝某和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张某损失12万余元。
2012年5月18日,柳江县果商张某与瑞丽市某水果经纪服务部的杨某就冰糖橙的购销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张某于同年5月26日向杨提供冰糖橙1200件,约23吨,货物由张某送往云南省瑞丽市。合同签订后,张某立刻到市场采购冰糖橙。
同月22日,张某通过中介介绍,委托车主为蓝某的货车将23吨冰糖橙运至云南省瑞丽市,运费为1.15万元。随后,蓝某雇佣的司机阿显开车装运冰糖橙出发。同月25日晚11时许,该货车行至云南省境内时,因阿显驾车操作不当致货车向左侧翻车坠入100米深山沟,造成阿显当场死亡,大货车严重损坏及车上载运的冰糖橙全部损毁。事发后,云南省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的货物冰糖橙在事故中全部损毁,阿显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来,张某根据合同要求,多次向蓝某索赔未果,于是向柳江县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蓝某将其自有的货车挂靠在柳州市某运输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是公司对其进行运输经营的授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实际车主在运营过程中的违约,就是运输公司的违约,应当由运输公司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张某作为托运人将冰糖橙交给蓝某承运,双方形成的货物运输合同行为,应视为被告柳州市某运输公司的行为。蓝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如期将冰糖橙安全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并使承运的冰糖橙在事故中灭失,该行为直接导致柳州市某运输公司构成违约,因此该公司应依法对违约行为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蓝某作为实际承运人,对涉案运输合同享有重要的运营利益,也应对涉案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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