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苏昭宇
12月21日,广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件,案件涉及范围包括:电力价格违法,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生产食品包装袋和生产、销售不合格塑料袋产品,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等。
案件一物业公司截留国家电费优惠红利27.7万元
6月8日,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柳州市明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电力价格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但当事人截留降价红利,未将降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继续以0.662元/千瓦时的原到户电价向小区商户收取电费。从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多收取了电费共计277673.44元,存在不执行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政策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物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3.94万元。
案件二商家促销竟称床上用品具有“降血压功能”
3月15日,柳州市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某酒店3楼个体工商户(卢某某)开展的会销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宣称其销售的“冰丝席”床上用品具有降血压功能,对其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1年3月24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会销活动上,通过主持人讲解,宣传“……冰丝席采用天然的植物纤维、亚麻、罗布麻交织而成,可以舒爽透气,还能够降血压”。
当事人宣称其销售的床上用品“冰丝席”具有降血压功能,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生产厂家车间整改期间擅自生产电线电缆
6月1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西金焰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4月25日拆除生产车间检验室后,在未能保持生产许可持证状态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销售电线电缆产品,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才重新建好检验室,整改期间仍擅自进行生产、销售电缆行为。另查明,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6月12日期间,当事人的生产线设备喷码机已损坏,生产期间在电缆产品上喷印不了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继续生产、销售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的电缆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条例及实施办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塑料加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包装袋
今年5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宁市创兴塑料加工厂涉嫌无证生产食品包装袋和生产、销售不合格及未标注企业名称、地址塑料袋产品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1年5月1日开始生产、销售标注“创兴塑料厂”的食品包装袋,属于无证生产、销售食品包装袋的行为;此外,当事人还生产、销售标注“中兴塑料厂”(非当事人厂名)的食品包装袋,属于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上述两款食品包装袋经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五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供气站充好的液化气钢瓶不符合安全规范
今年2月,钟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钟山县清塘镇大岭寨的钟山县清塘镇清安石油液化气供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已充装好液化石油气的问题气瓶50个,其中悬挂有定期检验钢印标记的气瓶32个,经检查均已超过检验期限;未悬挂有定期检验钢印标记的气瓶有18个,经检查瓶身上均未标注下次检验日期。上述已充装好液化石油气的50个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对上述气瓶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钟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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