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柳城讯5月13日,柳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兰某军等3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该案由该院院长张华胜担任审判长,柳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梁韬等人出庭履行职务。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8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8月4日期间,以被告人兰某军为首,被告人陈某东、全某华等人共同参与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柳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郑某华(另案处理)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存在内部经济纠纷为由,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被告人兰某军给了被告人陈某东共计20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陈某东将其中的700元转给了被告人全某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某军雇请被告人陈某东、全某华等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军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东、全某华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重要成员,其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
该案将择期宣判。
(郑思羽张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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