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通讯员罗艳梅、江波)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在考察监外执行工作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蓝某某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且蓝某某的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将蓝某某收监执行余刑。
蓝某某,原任广西中远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商务兼内勤,其与同伙共同收受贿赂2104363.58元,共同索贿52850元。2013年5月17日,柳城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罪犯蓝某某处于哺乳期,柳城县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蓝某某在城中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该案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柳城县法院对哺乳期满的女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第一例案件,也是法院与司法 、公安部门多方联动的成功案例,实现了从判决到社区矫正,再到收监执行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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