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2月24日下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获悉,12月18日,六安市舒城县法院民三庭发出首份“同命同价”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童某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0913.81元。
2018年4月2日,周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童某某相撞,造成童某某受伤。事故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童某某无责任。童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查明,童某某系农村户籍,且庭审过程中未提供其在城镇居住生活的证明,而该案属于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启动前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承办法官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依照2018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了童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童某某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表示,以统一标准确定城乡居民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标准,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护。方莉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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