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六安市舒城县两男子因琐事心生怨恨而暴力威胁他人,一人恐吓,一人在旁望风,劫取200元现金,可谓典型的“自作孽,不可活”。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人潘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潘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记者11月25日了解到相关案情。
2018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潘某甲因白天与被害人方某在舒城县城关镇文化广场因琐事发生矛盾,潘某甲心生怨恨,决定到方某住处恐吓并劫取财物,邀约被告人潘某乙同往。
次日零时许,两被告人步行至舒城县城关镇南溪路与合安路交叉口西北侧方某居住的简易棚处,潘某乙在旁望风,潘某甲持竹竿敲打简易棚顶部,让方某从棚内走出,潘某甲上前恐吓,向方某索要财物,并从方某内衣口袋内劫取现金200元。后两被告人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潘某乙同时构成累犯。”法官说,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乙在本起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方芳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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