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芳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乘坐滴滴顺风车,出了交通事故,乘客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舒城县法院用一个案例解释了这个问题。
原告小欣乘坐滴滴顺风车,司机吴某碰撞到隔离护栏,小欣受伤,赔偿始终无法解决。
被告某财险安徽分公司认为,吴某的车辆投保了商业乘客险1万元,不计免赔。但该车按家庭自用投保,小欣提供的滴滴出行账单详情及与吴某的通话录音表明,吴某通过网络软件接单获取报酬,符合营运特征,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滴滴公司则认为,顺风车属于合乘,由网络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合乘者与合乘提供者通过平台,达成合乘民事法律关系,网络平台是居间服务,收取一定信息服务费,不是乘运服务,并非专业的出租车或网络专车,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及顺风车的接单处与营运型车辆有明显区别,并未增加公司的承保风险,也未改变车辆的用途,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原告小欣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与吴某达成顺风车合乘协议。出行路线从合肥到舒城某地,距离102公里,小欣支付费用74.90元,顺风车平台在该笔费用中收取信息服务费。
吴某驾驶车辆碰撞隔离护栏,致车上人员小欣、吴某受伤。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欣受伤花去医药费计5446.70元。
2017年11月15日,小欣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小欣右肩部损伤,系交通事故直接所致;评定其误工期120日。小欣提供的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证据显示其年收入为125800元。吴某驾驶的皖A某号小轿车在被告某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在保险期内。
法院认为,小欣因吴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欣有权要求事故责任人吴某赔偿其因伤治疗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小欣诉请的各项损失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计算依据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诉请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58970.93元予以确认。鉴于吴某驾驶的车辆在某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原告的损失由该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10000元,超出保险限额的由吴某承担。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对被告某财险安徽分公司以皖A某号从事营运活动为由而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不予采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018年8月8日,舒城县法院判决被告某财险安徽分公司(吴某车辆投保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小欣10000元,被告车主吴某赔偿小欣4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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