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芳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民间借贷时,出于人情、面子等各方面原因,未在借条上约定借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逾期不还,该如何计算利息呢?近日,舒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余某向舒城法院诉称:2013年12月29日,潘某向他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4分,借款期限三个月,支付了几个月利息后,截至2015年2月29日,潘某欠他利息38000元,潘某又向他借款 38000元偿付了利息。2015年12月5日,潘某在原10万元欠条上书写说明,确认上述事实并同意归还借款及利息。现在,余某要求潘某偿还借款共138000元,并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
舒城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9日,潘某向余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2月29日,潘某向余某借款38000元,又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12月5日,潘某在10万元借条的下方写明 “此借条是实,此款未还,下欠壹拾万元整”。两张借条均无支付利息的相关约定。
法院认为:潘某向余某借款138000元事实清楚,由潘某出具的借条为证。潘某于2015年12月5日在其出具的借条上,再次签字确认债务的存在,潘某应及时清偿。由于其未及时清偿,应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余某关于双方约定了支付利息,并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的主张,因其无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综上,对余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即潘某应清偿余某借款138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判决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偿还余某借款13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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