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温馨提示。 黑色流浪狗趴在地上。
几天前,合肥市翠微苑小区发布一条“悬赏令”称:物业悬赏打狗,一条狗1000块,提狗到物业拿钱,个人安全自负!该消息引起不少网友热议。8月3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采访获悉,因该小区3只流浪狗已咬伤5人,物业称“不得已”才发悬赏。目前,物业表示,咬人的两只狗已被擒获。
小区物业发“悬赏令”抓狗
不久前,家住合肥市经开区翠微苑小区的一名业主反映,他们小区物业张贴了一张通知表示:近日,在巡楼时发现南门的三条流浪狗中有一只母狗已产崽,性情极不稳定,昨天疑似已攻击一名老人家。服务中心已安排人员从狗洞里抓出一部分狗崽并将洞口封死,但因老狗对地形太熟多次围捕都未能抓获,现已向相关部门再次提交申请。请各位业主近期进出南门时小心留意,另请各位业主切勿再投食喂养流浪狗。若从监控中一旦发现投食者,日后出现咬人事件,一切责任都由喂食者承担。物业备注:物业悬赏打狗,一条狗1000块,提狗到物业拿钱,个人安全自负!
该通知出来后,小区内的业主纷纷表示,这样的行为他们可以接受,因为小区内的确出现了不少次流浪狗咬人的事件。“这样的行为我们是支持的,小区好多流浪狗,经常咬人。”不过,该事件被拍照上传到社交媒体后,引起不少网友议论,也有人称“此举不妥当”“假如市民抓狗咬伤人怎么办?”“这样会不会引发爱狗人士的不满?”
物业回应称此举“非常无奈”
8月3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来到该小区,发现该小区多个宣传栏内,均张贴了“温馨提示”,里面对“狗咬人”事件做了详细的介绍,发布时间为今年7月26日。在该小区南门,正是“提示”中说到的流浪狗出没的地方,记者看到,在紧邻南门的一栋楼电表箱附近,一只黑色小型犬趴在地上,不时对周边的行人摇尾乞食。而在小区南门附近,有两个幼儿园坐落在此。“我们小孩子上幼儿园,都要从南门走,现在疫苗也不好打。”一名业主刘女士说。
针对此事,该小区物业安徽天中物业翠微苑物业服务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张女士表示,为何出此通知,是因为前段时间小区的流浪狗,在小区内咬了5人。“7月25日,小区一名老人被一条流浪狗咬伤,这条流浪狗是黑色母狗,让人担心的是,此后7月26日、27日这条流浪狗又在小区连续咬伤至少4位业主。”张女士表示,此前有业主养狗后离开小区,把宠物狗抛弃在此,这些宠物狗变成流浪狗,加上母狗产崽,格外凶狠。
“我们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所以才出了这个规定。”张女士说,此事发生后,小区7月26日张贴告示,悬赏打狗。
找不到专业打狗队
张女士说,在“狗咬人”事件发生后,物业多次报警,但是每次警方赶来,流浪狗就躲到灌木丛或者楼栋地基缝里,很难抓到。随后,记者从辖区警方证实了此事,“他们物业确实打过好几次报警电话要抓狗。”
“被狗咬的业主只能先打狂犬疫苗,然后再具体协商怎么处理。”张女士说,他们通过多种渠道,希望找到专业的打狗队,或者能够收留这些流浪狗的机构,但是一无所获。“我们还找了爱心人士来收养狗,他们一听说这狗咬人,也没有来抓。”
最终,物业无奈之下通过多方打听,在六安舒城找来一个“个人打狗者”,后者胆大有经验,在民警、业主的配合下,两只咬人的流浪狗被擒获,而剩下一只比较温顺的流浪狗,他们没有抓。这才总算消除了狗患,还给业主一个清净放心的生活环境。
晨报记者 王刚 文/摄
实习生 汪习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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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
8月3日,记者从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网获悉,《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免疫、养犬信息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犬只经营、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条款包括:淮北市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明确限养数量和禁止饲养烈性犬;规定了实行狂犬病免疫、养犬信息登记和年审制度;规定了养犬行为规范;规定了建立流浪犬只收容管理机构。
1.淮北市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一般管理区的养犬,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免疫管理的规定。
2.个人养犬,每户不得超过两只,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单位因内部治安保卫等工作需要,可以饲养烈性犬。并明确大型犬只标准及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名录。
3.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遵守各种限制条件。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七)接受并配合养犬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残疾人携带辅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4.养犬人应履行狂犬病免疫义务
(一)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到畜牧兽医部门确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二)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和年审。
(三) 犬只在饲养或诊疗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5.对违反相关条例所要接受的处罚。分为公安处罚和城管处罚两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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