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外孙女随外公落户到村里,是否有权享有征地补偿款?5月14日,记者从舒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认定外孙女具有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可以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
小玉是2007年10月出世,2009年母亲因故身亡,父亲重组家庭后,小玉随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并将户口落户在外公名下。据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原告小玉是承包方家庭成员。由于外公外婆所在的行政村进入城乡规划中,需要拆迁安置,但是小玉却不在补偿之列,其外公认为小玉自幼起在该村组学习、生活,并且是依法登记的常住人口,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费用,于是小玉起诉至法院,将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村民组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玉属于涉案行政村的常住人口,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有与本村民组村民在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置等方面的同等权利。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小玉与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在村民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置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目前,此案尚未生效。(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张莉记者唐欢)
法官释法:
此案是因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分配而引发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其主要争议的焦点就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这一问题应当以在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此案中的小玉虽为外孙女,但是自幼随外公生活,且户口落户在外公名下,因此,应认定小玉具备村民小组的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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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舒城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