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离婚协议中,男方答应补偿女方50万。协议生效后,男方却以“冲动行事”为由,拒绝支付。3月28日,记者从舒城县法院获悉,女方起诉要求男方兑现承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高先生给付前妻郑女士补偿款50万元。
据郑女士诉称,自己和前夫高先生于2007年登记结婚,第二年婚生一女。2013年5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高先生在三年内给付她50万元补偿款。但时至今日,高先生分文未付。
高先生在庭审中辩称,郑女士所称属实,但是双方并没有共同财产,离婚时自己也无过错,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50万元补偿款是为了摆脱婚姻,一气之下的承诺,明显不公平,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他表示自己打工收入低,无给付能力,请求中止履行协议。
法院认为,因高先生对于郑女士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故对郑女士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离婚的目的,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补偿等问题协商一致的结果,高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高先生在离婚时自愿给付郑女士补偿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离婚协议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不能单方随意撤销,双方已登记离婚,高先生依法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高先生给付郑女士补偿款50万元。 (方芳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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