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芳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离婚后,村里征地拆迁,所分配的安置房和征地补偿款被一方领取,另一方没领到,其有没有权利要求分配呢?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要求分配安置房、征地补偿款的财产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原告齐女士依法获得了离婚后所分配的征迁补偿利益。
齐女士诉称,她与被告曾先生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她的户籍并没有迁出。2017年3月,她和前夫所在的村民组被征迁,人均获得安置房65平方米和征地补偿款14000元。但前夫曾先生将她的14000元领取后未给付她。2017年7月6日,她将前夫诉至法院,诉请判令曾先生立即归还14000元征地补偿款和65平方米安置房。
法庭上,曾先生辩称,齐女士享有的65平方米安置房现还未分配,分配后可以归齐女士所有。14000元的征地补偿款他已领取,但离婚时虽然判决女儿归齐女士抚养,但齐女士并未尽抚养义务,女儿一直随他生活,女儿要求将14000元归其所有,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用。
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官的释理说法,齐女士、曾先生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曾先生返还齐女士14000元征地补偿款,齐女士享有的65平方米安置面积,待安置房分配时由齐女士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齐女士负担。
法官释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安置房是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的,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补偿也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征迁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村里的征迁政策也是按原、被告离婚前家庭成员所享有的人均面积进行补偿,原告户籍仍在村里,其具备该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享受村里的征迁政策,应当获得其享有的安置房分配的面积和征地补偿款。另14000元征地补偿款,被告要求归女儿所有属于赠与,但赠与系当事人自愿原则,被告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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