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蔡琦)家住江苏省的张女士经营布匹生意,她与家住舒城县的高某是多年生意伙伴,但近来高某总是拖欠货款,经核算共欠货款4万多元。张女士多次催要无果,于是一纸诉状递到法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法庭上的高某却说钱已经还过了,并出示了证据。可是张女士却说她未收到分文,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张女士的丈夫李先生见妻子为货款忧心,他便找来“讨债公司”,心想不怕高某不还钱。李先生给讨债公司的顾某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书中载明“受托方全权代理,负责收回债务方欠款,所作出的一切决定,委托人均予认可”。顾某拿了委托书也很负责地找到了高某,经过一番“友好”协商之后,两人达成协议,高某一次性给付顾某货款3万元,顾某出具收款协议,载明双方的货款就此全部结清。可是顾某并未将3万元交给李先生,而是就此失联。
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庭审中承认了布匹销售业务系其夫妻共同经营,虽然张女士称其对委托讨债一事并不知情,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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