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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需共同还债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08-11 11:44   https://www.yybnet.net/

■方芳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张先生与韦女士原本是夫妻,2017年年初办理了离婚手续,分道扬镳,没想到,今年年中却因婚内债务问题再次相聚。近日,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舒城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韦女士返还原告李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

李先生诉称,他和张先生、韦女士系同村人。 2013年8月29日,张先生、韦女士夫妻俩因缺乏资金找到他,要求借款10万元。后经协商,他同意借款10万元给他们,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1.5%,利息按月支付。

借款后,因张先生、韦女士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他要求他们及时归还本金,但他们均未归还。李先生认为,此借款系张先生、韦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由他们共同偿还。2017年5月30日,李先生诉请法院判令张先生、韦女士付清借款10万元,并自2013年8月29日起按月利息1.5%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

法庭上,张先生、韦女士对向李先生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认为现在经济困难,要求迟延归还借款。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先生与张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有张先生签名的借款协议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等在案证实,李先生要求张先生归还借款,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发生时,韦女士与张先生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韦女士与张先生共同清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判决张先生、韦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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