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用自制的捕蛙网,夜间在田野里捕捉青蛙;当清晨返回时,被巡逻民警查获。12月10日,记者从六安获悉,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捕蛙者阚某因犯非法狩猎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阚某是舒城县干汊河镇人。这里自然植被较好,因此田野里有很多青蛙。看到市场上有人收购青蛙,阚某便决定捕青蛙出售以补贴家用。为此,阚某还自制了捕蛙网子。今年7月13日晚8时许,阚某带着捕蛙网和照明设备等,驾驶摩托车来到舒城县城关镇路里村附近,用捕蛙网在池塘、水渠里捕捉青蛙。次日凌晨3时许,阚某已捕捉了100多只青蛙,于是便决定收工返回。当阚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捕获的青蛙,行驶到舒城县城关镇林业大厦附近时,被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巡逻任务的民警拦下。民警在阚某携带的袋子里,发现了大量青蛙,于是民警便将这些青蛙扣留下来。经民警进行清点,阚某共捕获青蛙197只,其中死亡7只,后办案民警将存活的青蛙予以放生。当日,阚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移送至六安市森林公安局查处。8月21日,六安市森林公安局对阚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今年11月16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对阚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阚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阚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狩猎的青蛙被及时查获并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阮晨璐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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