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前夕,舒城的许先生来到镇上一家刚开的温泉浴池泡澡,不想却被热水严重烫伤达全身75%。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安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浴池经营者沙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许先生48万余元。
许先生诉称:2015年2月9日16时许,他在支付了5元澡费和5元锁押金后,到沙某开设的该浴池洗澡,未料踩到洗澡池边剩余未清理的洗头膏袋子,身体失去平衡,仰面摔倒在相邻水温高达80℃以上的水池里,由于当时浴池无人值班,许先生被在浴池洗澡的客人拉起,送到医院进行急救,经过医生诊断烫伤面积为75%,目前出院后仍处于休息期和复诊期。
许先生认为,浴池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栏杆等设施,无警示标语,地面没有防滑砖,无洗发膏放置处理专区。特别是盛满热水的池子没有防护栏及警示标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浴池系汪某所有,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汪某违法开采地下温泉水并提供温泉水给方某、沙某夫妻非法经营,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该浴池经营者沙某与方某系夫妻关系, 2015年2月9日16时许,许先生进入该浴池时,该浴池工作人员将地下温泉水(经相关部门检测,该地下温泉水水温达摄氏65-68度)注入相邻水池。许先生在出池时,因地面湿滑致身体失去平衡跌入相邻水池,导致身体高度烫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该浴池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供人洗浴的相邻水池注入足以伤害人体的热水,而又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许先生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许先生进入浴池洗浴,面对湿滑地面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应当相应减轻浴池的民事责任。依法法院一审判决:该浴池赔偿许先生人身损失80%即48万余元,扣除先前垫付的5.1万元,还应支付43万余元。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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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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