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流
去年2月底,舒城县的涂某驾驶的轿车与方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方某某及其车上乘员(方某某孙子小方)受伤的交通事故,小方因骨折在家休养3个月。县交警大队认定涂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今年6月,方某某和小方将涂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无异议,但就小方住院治疗及病休期间不能按计划完成学业而需要重新参加学习产生的学费,涂某是否应该承担,双方各执一词。小方诉称,自己由于车祸住院治疗又在家休养,耽误了课程,需要重新学习一年,自己所在学校系私立学校,每学期学费5600元,每学年1.12万元,涂某应当承担这部分学费;涂某称,学费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其不可能承担。
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住院治疗、所在学校开出的证明等,证明小方因为此次交通事故导致骨折影响学业需要重新学习,必然产生学习费用;保险公司只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降低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并不是说不在保险公司赔偿条款内就不用对受害人作出赔偿。故舒城县法院依法判决涂某承担小方因重新学习课程产生的额外费用。
【评析】
学生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学费,法律上虽没有明文规定,且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但本案中小方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接受学校教育,必然导致课程跟不上,必须重读课程,对他的学业造成影响,其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直接受到侵害。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对于受害方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填平,而这与肇事司机涂某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涂某应该赔偿由此产生的额外学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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