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6岁的小宇就学于舒城县某寄读校,去年在晚自习后利用课间时间和同学一起翻墙外出玩耍,未料摔伤致十级伤残,家长与学校打起了官司。
近日,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在舒城县法院审理。法庭上,小宇父亲认为被告在招生时承诺有教师在学生宿舍陪宿,对住校生的行为进行监督,而原告于熄灯后翻越围墙受伤,被告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67000余元。
被告舒城某校辩称:原告小宇在校受伤及治疗属实;但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无过错,不应赔偿;原告未向被告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翻墙外出游玩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 3月 14日晚自习后约 23时许,在被告处某班就读的原告与其他同学一起翻越学校约3米高的围墙外出时,跌落墙外受伤。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014年8月28日,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表示自愿补偿原告 10000元经济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舒城某校作为教育机构是否尽管理职责、应否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原告系年满十六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已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作为寄宿学生,违背学校管理规定,有意逃避学校正常监管,明知翻越围墙存在危险而有意为之,造成自身损害,应对其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本案审理中,被告出于道义自愿补偿原告部分损失,符合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予以认可。法院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小宇 补 偿 款 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方芳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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