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寄宿的一名已成年高中生,于晚自习后擅自翻越学校围墙外出,不慎跌落摔伤。这样的事故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
2013年一天晚上,舒城县某中学学生胡某上过晚自习后,在与同学偷偷地翻越学校围墙外出玩耍时,不慎跌落受伤,造成十级伤残。
胡某认为,校方在招生时承诺有教师在学生宿舍陪宿,对住校生遵守学校制度进行监督,而原告在寝室熄灯后翻越围墙受伤,被告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胡某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各项损失6万余元。
学校辩称,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无过错,不应赔偿。原告未向被告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游玩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为实现教学目的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对学生的一些不当行为,如翻越学校围墙行为的惩戒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后果,学校已公开宣传,因此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原告所谓教师陪宿是由授课教师于夜间在学生宿舍陪同住校学生休息,以期监督学生的行为,但该制度限制了学生及教师的人身自由,不应提倡陪宿行为。不论该陪宿行为是否存在,被告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系年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已具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原告作为一名寄宿学生,违背学校管理规定,有意逃避学校正常监管,明知翻越围墙存在危险而有意为之造成自身损害,应对其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学校出于道义自愿补偿原告部分损失,符合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法院判决学校给付原告胡某补偿款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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