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岳
近日,舒城县初三女生小何骑电动车上学,见一老太摔倒,忙上前搀扶,不料老人一口咬定小何撞了她,交警反复勘查,终还小何清白。老人伤愈出院,小何不计前嫌,带着家人向这位困难老人捐款千元,在当地传为佳话。
这是一个温暖人心的故事,这样的个体选择超越了一般道德而让人敬佩。如此温暖人心,是因为小何尽管受了很大的委屈,却没有抛弃心中的善良和爱心,没有忘记向有需要的人伸出双手。只要心里充满阳光,阴影就无处可藏。每个人,既是正能量的原始积累者,又是正能量的最终受益者。
以德报怨,无论如何赞美褒扬都不为过。但应该看到,在危急灾难面前,见义勇为救人于水火之中,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定的风险。从最初引发扶不扶老人争论的南京彭宇案,到四川达州3名儿童扶老人被讹案,在一些民众的心里留下了阴影;对这些负面现象的过度解读甚至夸大,导致一些负能量的蓄积;更需要指出的是,相关法律不完善,遇到类似案件需要自证清白,一方面容易让好人蒙受不白之冤,一方面又给了讹人者以可乘之机,甚至逃脱了应有的惩罚。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善心的发扬、阻挡了善行的脚步,亟须改变。
谈到以德报怨,《论语》中一则对话发人深思。 “或曰:‘以德报怨,何如? ’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如果只是以德报怨,就很难报答有德的善行,最好的办法是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所谓的“直”就是公正。孔子的意思,当然不是否定以德报怨,因为它是更高的道德水准,理应受到褒扬;孔子强调的是,一个社会必须捍卫底线,即做到“直”、讲求公正,而这无疑要有完善的法制作保障。
“以德报怨”的前提是不让好人受伤害,因而更需法律保驾护航。2011年7月1日,安徽省施行《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让见义勇为者有了法律的“保护伞”。 2013年,深圳市实施《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从法律的层面“为救助人免责”,“让诬赖者受惩”,成为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被称为“好人法”。用立法保护好人,惩罚坏人,这是法制社会的应有之义,更是对美德善行的最好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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