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施工者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进行拆除楼房工程,导致该楼房附近的光、电缆线路等公用广播电视设施及电信设施受损,从而引发诉讼。
2013年5月,在舒城县一单位宿舍楼拆除工程中,韦某和罗某由于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即进行施工,导致该楼体倾倒时,脱落的水泥砸中该房屋附近的光缆、电缆线路,造成该线路上的光缆、电缆与电线杆等公用广播电视设施及电信设施受损。经鉴定,某广播电视台、某电信公司财产损失共计11万余元。案发后,韦某、罗某分别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与受损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舒城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韦某、罗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鉴于二人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均以自首论,且系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自愿认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部分经协议解决,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对二人从轻处罚,遂分别判处韦某、罗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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