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一六旬老汉刘某使用电捕猎器捕猎野生动物过程中,私自架设电线引发火灾。结果老汉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刑,并且公安机关追缴其违法所得款10000元。
2014年3月份,刘某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在禁猎期内,擅自在自家房屋附近山上私自架设电线,使用电捕猎器捕猎野生动物。一天晚上,刘某在使用电捕猎器时,所架设的电线引发火灾,失火面积约0.15公顷。次日,刘某与其邻居主动将架设的捕猎设施予以拆除。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刘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11月10日,刘某因非法狩猎罪被公诉。 ·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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