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多音现象由来已久,其中既有汉字自身演变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原因,汉字多音不仅会造成人们出现误读现象,更经常引起纠纷,因此人们应该足够重视。尤其在涉及金钱等切身利益的民间借贷中,更要警惕汉字多音产生的问题。近日,一起因一字多音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3月5日,施某因资金周转不足,向周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5月29日,施某向周某归还了2万元欠款,周某当即在欠条上注明:“还欠款2万元”。 8月2日,周某拿着欠条突然找上施某家门,要求施某归还欠款2万元,施某认为已经归还欠款2万元,还欠1万元未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导致诉讼。
庭审中,周某认为字据中的还欠款读hai,而施某则表示还欠款应读huan,并向法庭出具了还款前一天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取款凭证。承办法官就此初步认定该欠条上的还欠款应读作huan。可是周某却坚决认定一张取款凭证不能证明施某已经归还欠款2万元的事实。为弄清真相,法官随即对双方还款细节进行询问,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中做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秩序,将受到法律制裁。随后在询问周某的过程中,周某表示自己也记不清了。庭审后,周某找到承办法官说明施某确实归还欠款2万元,自己因看到施某生意做得大、眼红,应该不在乎1万块钱,就在欠条上动了歪脑筋。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周某接受了施某1万元的还款,并当面撕毁了欠条。 ·方莉·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借条、欠条中不要使用多音字,也不要图省事,实在不能避免的话,一定要做出必要的说明。同时提醒: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属于伪造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陈述应视为伪造证据的一种形式。同时虚假陈述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影响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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