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具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重要意义,但有些人为牟取私利,打起了公益林的主意。近日,舒城县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和戴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款6000元、戴某某违法所得款3500元。
舒城县庐镇乡张冲村的拦马石山场林木为省级公益林。2011年初,被告人戴某某明知拦马石山场林木不能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却将该山场树木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同年3月份,王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该山场上的树木全部砍伐。案发后,两被告人在接到林业部门电话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经鉴定,采伐林木树种为松树,活立木蓄积量为48.6立方米。被告人王某、戴某某分别到舒城县公安局河棚森林派出所退赃5000元、3500元,被告人王某向舒城县林业局缴纳罚没款1000元。
王某、戴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两被告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相关机关处罚并退赃。法院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舒庆川 陈刚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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