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讯 打猎“发烧友”持猎枪结伴赴水库打猎,没想到猎物没打到,却因此陷入牢狱之灾。近日,舒城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6月4日,被告人韦某某携带猎枪,卢某某(另案处理)携带气枪,在汪某某、陆某、郭某的陪同下,到舒城县高峰乡花果村水库旁打猎。韦某某和卢某某均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枪支配购证件。当天16时许, 5人又前往舒城县晓天镇黄河电站打猎, 17时许,被巡逻的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制止。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持有的“松鼠”牌16号折柄式单管猎枪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盛玉国)
◆法官提醒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配备、配置枪支、弹药资格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公民除公务配枪之外,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如需使用民用枪支,须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持证配枪,否则均是违法行为。
新闻推荐
近期,舒城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高度重视暑期防溺水工作,利用会议、广播、标语以及区域内所有单位电子显示屏,广泛宣传防溺水和救援知识,同时,会同相关单位对辖区内所有沟、塘、堰等水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
舒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舒城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